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台州市科协)是台州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台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论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台州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台州市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
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为把台州市建设成为繁荣、文明、优美的现代化港口大城市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台州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级成部分,业务上受其指导。
第四条
台州市科协贯彻国定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六条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反对伪科学,捍卫科学尊严,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积极主动地参与本市有关重要事务的科学决策和论证。
第九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本会所属团体的合法权益。组织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编印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刊物,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第十一条
开展国内、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加强与台、港、澳、民间科技组织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台州市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市科协委员会是台州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台州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由市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行产生。
第十五条 台州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台州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台州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台州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三、审议台州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台州市科协委员会会议第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台州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市科协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市科协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第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市科协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章 市 级 学 会
第二十条
台州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台州市科协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有明确的办公地点,有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台州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台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科协是市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市级学会接受台州市科协的领导,贯彻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派代表参加台州市科协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的省级学会指导。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台州市科协,须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市科协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科协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人员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是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群体团体,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业务上受市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四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科协工作目标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依据市科协章程,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
第六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县级科协)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县级科协由县级学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厂矿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受台州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科协贯彻执行台州市科协的决议和工作任务。选派代表参加台州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县级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地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本地区科协委员会。县级学会受县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相关学会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协,接受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县级科协指导。乡镇、街道的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县级科协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乡镇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第七章 工 作 人 员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科协和县级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参照持靠单位及政论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台州市科协和县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市科协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和贯彻科协章程,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九条
全市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增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表彰、奖励和推荐优秀干部。
第八章 经 费 及 资 产 管 理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协及其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地方和单位拨给科协及所属学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及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台州市科协。
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椒江区。
第四十五条
台州市科协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台州市学会组织能则》。市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台州市学会组织通则》制定本学会章程。
第四十六条 县级科协和市属个事业单位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科协章程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台州市科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台州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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